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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陶瓷网】“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中国驰名商标身份存疑 |
【cizhuan】2010-10-17发表: “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中国驰名商标身份存疑 2010年9月,消费者李先生反映,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生产的“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李先生称,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是 “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中国驰名商标身份存疑来自瓷砖cizhuan相关,仅限瓷砖cizhuan观点以及网络浏览,佛山陶瓷网对“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中国驰名商标身份存疑以及内容不做任何推荐。 “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中国驰名商标身份存疑2010年9月,消费者李先生反映,称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雨虹)生产的“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李先生称,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是国家不允许的,企业这样做是不讲诚信的,对消费者而言也是一种欺骗,企业应该受到相应处罚。 笔者调查:“雨虹”牌驰名商标仅限于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接到李先生的举报后,笔者迅速展开调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了解到,2006年认定东方雨虹使用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9类防水卷材商品上的“雨虹yuhong及图”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08年将“雨虹yuhong及图”驰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从防水卷材扩大到防水涂料。 为了做进一步了解,笔者9月7日在居然之家玉泉营店购买了一桶规格为2kg的“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室内)。产品的正面、背面和顶部标签上均印有“雨虹yuhong中国驰名商标”的字样。产品包装简介称,“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室内)是由优质水泥、填料、改性剂、颜料以及多种助剂配制而成的粉末状产品,单组份包装,该产品一改传统直接水泥勾缝的装饰方法,避免水泥勾缝发霉、开裂、脱落、渗水等既不美观不卫生,也不持久耐用的缺陷,具有不褪色、不霉变、不干裂、不粉化、无毒、无味、防水、防毒、抗强碱、耐磨损等特点,在美化装修效果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预防墙、地面渗水。 就“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存在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笔者分别联系了北京居然之家家居建材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和东方雨虹。 居然之家9月11日书面回复笔者,对于消费者反映“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一事,居然之家方面称“我司认真研究我国有关中国驰名商标注册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函中认定‘雨虹yuhong及图’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文件,在商标局的批复函中明确写到‘我局同意将雨虹yuhong及图驰名商标认定使用的商品从防水卷材扩大到防水涂料’。而‘雨虹牌彩色瓷砖填缝剂’产品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九类商品中的涂料产品(1912)注:该类商品与0205类商品类似,‘瓷砖填缝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规范名称,所以确定此产品归为何种商品,主要从该产品的成分、使用方式上。因‘瓷砖填缝剂’成分主要为粉料,使用时需与水调和成半沉体状,与涂料基本相同。由此将其归类为涂料类产品,从此处我司初步认为‘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未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 就居然之家通过“推理”得出“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未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结论,笔者查阅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十九类为“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包括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沥青、柏油、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注解:1912建筑用涂料,涂层(建筑材料)190129,非金属建筑涂面材料190158。在第十九类中,并没有对“瓷砖填缝剂”进行明确分类。 为了求证“瓷砖填缝剂”究竟应属于何种性质,笔者特别采访了建筑防水领域的专家。专家称:“从彩色瓷砖填缝剂指标来看属于建筑胶一类,指标中没有防水材料的拉伸强度、延伸率、低温柔度等性能指标,归于建筑胶一类还是比较合适的。” 为了进一步调查“雨虹”牌彩色瓷砖填缝剂的产品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驰名商标的情况,笔者多次与东方雨虹方面进行联系,而对方对于笔者的询问一直不予答复。直到10月8日,东方雨虹一名姓姜的经理终于与笔者进行了沟通,她称公司的产品材料齐全,不存在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情况,更没有对消费者造成侵害,而对于笔者想看一下相关证明的要求,姜经理则以“目前不方便提供,需要跟各部门领导商量”为由拒绝了。10月9日,在与东方雨虹的交涉中,东方雨虹一位自称市场部负责人的蒋先生表示,公司的产品不存在违规,以前即使确实生产过印有“中国驰名商标”的瓷砖填缝剂产品,也早在半年前就下架了。但是在9月7日,笔者却依然在居然之家玉泉营店顺利购买到了这款产品,这与这位蒋姓负责人的说法显然存在很大出入。而对于笔者要求传真相关资料的要求,蒋先生语气强硬地一口回绝,并试图提出索要举报人的资料。 律师解读:驰名商标跨界使用消费者可索赔 企业在其产品上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购买形成了误导,让消费者不知不觉购买到了“名不副实”的产品,这对消费者的利益而言,无疑是一种损害。企业理应因此受到处罚,而消费者更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那么,如果企业超出核准商品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标志,将受到哪些处罚?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就以上问题,笔者咨询了北京普贤律师事务所林树彬律师。 林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等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如果经营者违反商标法的规定,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使用驰名商标的,消费者有权举报,由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还可处1万~20万元的罚款。 同时,林律师还指出,一旦消费者因为企业超范围使用驰名商标而受到误导,购买了存在此种情况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在退货的基础上,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由,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身为国内防水行业“中国驰名商标”获得者,东方雨虹在市场扩张的同时,对商标的规范使用更需注重。同时,人们也期待着东方雨虹可以早日对其产品的中国驰名商标问题进行积极回应。 媒体呼吁:建设品牌不要误入歧途 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不甚了解,让很多企业感到“有机可乘”,于是,驰名商标超范围使用便屡见不鲜。“雨虹”牌tfc-411彩色瓷砖填缝剂“中国驰名商标”身份存疑,只是近年来涉嫌“中国驰名商标”超范围使用的典型事件之一。不少大众耳熟能详的品牌都出现过这样的问题。 2006年,汇源果汁“他+她-”营养素水、福建才子羊毛衫被先后举报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2007年,飞毛腿将手机电池获得的中国驰名商标张冠李戴到手机套上。2009年3月,达利生产的“可比克”薯片和提子沙琪玛双双曝出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 而除了“中国驰名商标”屡屡被不当使用外,“著名商标”、“无公害标志”等产品资质同样存在被跨界使用的情况。2008年,港荣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在“港荣”早餐奶香面包上违规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2010年,天津“老茂生”月饼违规标注“著名商标”,被消费者举报后,厂家迅速更换了相应产品的包装。 除了部分企业确实对相关规定缺乏了解外,更多的企业在商标的使用上则属于“明知故犯”。认为只要将产品统统写上“驰名”、“著名”就能轻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此同时,相关部门监管不严也是“中国驰名商标”遭滥用的一大原因。除了要在日常对企业使用商标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外,相应的处罚措施也要有力、到位,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市场、促进有序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的获得,说明企业在品牌建设方面取得了成绩。从长远来看,超范围使用驰名商标这样常识性的错误不应该去触犯,如果企业是“明知故犯”,那就更不应该。纵观全世界,那些具有业内突出成就的知名企业,无一是靠这些伎俩发展壮大起来的。消费者们希望本土品牌可以蓬勃发展,但是更希望可以拥有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